清遠市銳拓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查處清遠市銳拓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員工李金明、盧建峰、丘建鋒、陳志江等4人的工資一案,因無法通過郵寄送達及現場送達等方式向你單位送達文書,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書、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后,應當在宣告后當場送達當事人;無法當場送達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送達。”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清城人社監字〔2025〕第1168號:“你單位在工資支付方面違反國家和我省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存在以下問題:未結清員工李金明、盧建峰、丘建鋒、陳志江2024年12月份至2025年1月份工資合計49005元。違反了《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按照確定的工資支付周期足額支付工資,不得拖欠或者克扣。”之規定。
現依照《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以下處理:...(二)對應當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決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五十三條“用人單位連續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二個月以上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執行行政處理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下達指令如下:
限你單位在2025年12月26日前支付員工李金明、盧建峰、丘建鋒、陳志江2024年12月份至2025年1月份工資合計49005元,并將支付憑證提交至清城區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大隊。
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將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等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聯系人:李先生 聯系電話:0763-3355950
地 址:清遠市清城區先鋒西路西湖花園6號樓二樓”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 三十 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清遠市清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6年1月5日